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发〔2014〕2 号
颁布日期:2014-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关于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小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管理滞后、滥占水能资源、无序开发利用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9〕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31号)要求,现就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规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小流域、大生态理念,在确保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流域开发、统一规划、保护生态、统筹兼顾、讲究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水利部门要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全市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今后,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科学制定方案,合理有序开发。对未编制规划的河流及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出让水能资源开发权,不得办理规划、水保、环评、土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及项目核准手续。

二、严格项目申报程序

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规定,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投资业主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按要求上报。上报文件应按规定附市级水利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复、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市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市级电网管理单位对电站并网的意见等支持性文件。对招商引资项目,核准前各县区可签订前期合作意向,但不得承诺授予水能资源开发权,不得正式签订合资合作协议。

三、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要按照国家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和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切实做好小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申报前期,要认真做好小水电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扎实做好工程占地、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达到规定深度报同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核准机关审批或审核。电站送出工程要纳入电站整体项目之中,与电站同步设计,并网方案要与有关电网管理单位做好衔接。要统筹解决好移民的生计和发展问题,移民安置方案要深入实地调查,征求移民意愿,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尽可能减少征地和移民数量、妥善安置移民的合理可行方案,确保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不低于搬迁前水平。

四、强化运营监管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小水电建设运营监管工作。一要加强项目设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凡涉及建设规模、总体布置及拦河坝、泄洪建筑物、发电引水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重新进行核准。二要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质量监管程序。参建单位要健全内部质量监管体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制”和水保、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三要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竣工经市级水利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水库电站蓄水前应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和蓄水阶段验收。未通过水土保持及环境影响评估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四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严格落实施工度汛方案和防汛预案,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测,确保河道行洪和电站防洪安全。五要清理整顿违规项目。各级水利部门要定期开展集中检查,对在建而手续不全、没有严格按要求设计下泄生态基流设施的,或建成而没有下泄生态基流设施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勒令停工,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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