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宝政发〔2011〕44号
颁布日期:2011-10-31失效日期:2016-11-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分别为七度及八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大跨度桥梁、中长隧道,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工矿企业大型建设项目,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市政工程及配套的供电建筑,大中城市火车站、民用航空机场、城市地铁、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五)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100米以上高层建筑;

(六)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六条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和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应当符合抗震设防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备案制度。工程项目报建时,应当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抗震设计备案意见书,送交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抗震性能鉴定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进行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与施工,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六条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我市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布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抗震加固的监督检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宣传教育、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农村居民的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废止。2003年6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宝政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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