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宝政办发 〔2012〕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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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2〕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好的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9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的特点,化解矛盾纠纷面临新情况、新任务。行政调解作为行政机关主导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行为,在大调解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实现“六个走在前列”目标,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主要调解的范围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一)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争议纠纷;
(三)领导交办、下级机关提请、信访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
(四)治安案件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确权、承包、经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六)征用、征收房地产过程中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七)劳动、人事纠纷;
(八)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九)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十)消费、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限纠纷;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正、公平调处争议纠纷,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
(四)分工协作原则。行政调解要坚持政府领导、政府法
制机构牵头、政府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五)及时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采取灵活多样、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争议纠纷。
(六)注重效果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与保障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工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行政调解中的重大问题。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加强督促与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发挥牵头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程,使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预判与管控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三)夯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根据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建立健全符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四)加强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指标,进行考核评比。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导致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统计分析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每季度要对行政调解工作案件数据和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统计结果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统计分析工作具体由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
(二)建立行政调解宣传教育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热线、讲座、知识问答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让公众了解、熟悉行政调解制度,主动选择、接受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
(三)建立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素质能力等基本要求,要有计划定期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程,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则,以及申请、受理、调处、文书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将行政调解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推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机制,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行政调解责任。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要站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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