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5〕22号
颁布日期:2015-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陕政发〔2014〕3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民生兜底政策

(一)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政府城市低保最低限定标准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85元/人/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实行分类施保政策。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按照全市低保保障标准增发20%-7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免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急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即低收入家庭患者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医保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费用由人社、卫生、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2015年起将全市所有市级、县级公立医院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院,两年内实现市、县、镇医疗机构“一站式”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四)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将城市低保对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经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将城市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经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救助比例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居民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紧急程度启动分级审批或后置审批临时救助工作,在一定救助数额内,县(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进行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进行救助,然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积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不断健全机制、提高救助水平,设立多层次救助标准,针对救助类别、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提供相应的资金救助、实物援助与转介服务,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时效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完善丧葬救助制度。市、县(区)政府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死亡后火化的,所产生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大教育资助力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在接受学前教育阶段的,按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一年按250天计算)。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与农村学生同等享受免杂费、免教科书费政策。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属于“一般贫困”的每年资助1000元,属于“特困”的每年资助2000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完善失独家庭补助制度。对7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其中农村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城市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老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于无经济来源者可免费入住,对于有经济来源者入住费用实行优惠。(责任单位:市计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改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对城镇居民中生活困难的一、二、三级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未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对一级视力、智力、肢体、精神和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100元,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对贫困残疾少年儿童入学进行资助,为当年新录取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发放一次性资助金;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免费装配假肢,配发辅助器具;为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服药、住院救助项目。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或援助,维护残疾人权益。(责任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健全就业援助机制,提高困难群众收入水平

(十)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当年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最高200万元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完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制度。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相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该类员工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不超过每人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全市开发1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每年公益性岗位新吸纳人员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达30%以上,并优先安置残疾人员。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类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

(十三)加快旧城区改造更新工作。积极落实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旧城区改造工作。将旧城区的断头路、拥堵路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强力推进,着力改善困难群众出行条件。在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中,严格按规定规范完善绿地、公厕等公共设施,努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建规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关县区)

(十四)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广货币化安置,对低收入家庭先补偿、先安置、后拆迁,适当减免困难家庭回迁房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众,经当地政府审核认定,可以采取低租金、社会救助以及物业服务费补贴等办法解决其住房困难;对自行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可以发放租赁补贴。全面推广实施“美居工程”,鼓励、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单位、个人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住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区)

四、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困难群众能力

(十五)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人口密集区规划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为城区困难老年人和困难残疾人提供娱乐读书、生活照料、老年餐桌、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新建的居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及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规局、相关县区)

(十六)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按照政府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搭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不断培育壮大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完善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构建宜居富裕城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将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将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十八)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抓好任务落实。镇(街道办事处)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明确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求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系统内所属企业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困难职工收入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慈善协会要充分发挥团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解困工作,共同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生活问题。

(十九)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体生活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分类梳理,准确掌握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信息,建档立册,利用网格化管理形成救助帮扶对象资料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困难对象所在单位作用,鼓励各级干部积极参加居住社区的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推进工作持续开展。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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