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1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依法规范采砂行为,确保河道面貌和采砂秩序实现根本性转变,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和《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汉政发〔201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今年5月以来,按照省委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加强我市江河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组织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采取县区自查、集中督查、全市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了全面清理,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震慑了违法分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地位,按照防汛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沿河镇对河道的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河道管理、保护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各镇要全力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河道管理,并及时制止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水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行洪断面、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秩序、清洁和行洪安全,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合法的河道采砂行为,变相收取砂石资源费。

三、加强规划管控,规范采砂许可。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省、市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采砂许可手续。同时,将批准的采砂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规划的开采河段内增设采砂场点和扩大开采范围,严禁在未规划的河段开采砂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汛期严格禁止在河道内采砂。

四、坚决推行招拍挂制度,依法收缴砂石资源费。严格执行《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河道采砂权必须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禁止协议出让砂场开采权。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全面落实《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市非税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非税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上解省市砂石资源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砂石资源费即拍卖金、竞标价款和出让金,严禁变更名称重复收费。

五、严格考核制度,强化重点区域监管。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将河道管理工作作为市、县(区)水利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同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禁采区的监管。褒河石门水库大坝以下至汉江入河口段,砂石资源已枯竭,河床下切严重,为保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工程安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褒河石门水库大坝以下至汉江入河口段实行全面禁采,由汉台区、勉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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