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促进农村人口市民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促进农村人口市民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促进农村人口市民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

促进农村人口市民化的意见

市总工会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人员转移到城市就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劳动就业及用工制度,促进农村人口“市民化”,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构建统一、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在汉中“三市”建设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消除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公平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关系检查调研,重视预防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主动以法律手段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利益,促进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发挥工会、企业、社区等组织作用,提高服务农民工工作水平。

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子女教育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体制机制。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将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网络,扶持和培育劳动中介机构,形成劳动者凭学历和技能竞争就业、平等就业的环境。

(二)创新就业培训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大力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逐步把培训重点下移到镇、村,为广大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及时的培训服务。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农村高中毕业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在城市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取消户籍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劳动者流动和就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农民工就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对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让异地稳定就业人员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面向全体劳动者,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城乡统一、权责明确的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确保所有用工单位普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节假日的,要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加班人员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联动机制,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

(二)严格落实同工同酬。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取消劳动用工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问题。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周转金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保障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制度。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保障和落实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帮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

(四)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和报考公务员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有一定的农民工代表,落实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督促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鼓励和支持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服务,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

四、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农民工特点,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养老保障权益不受损。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基本医疗转接的办法,使灵活就业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原籍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推行大病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在农民工中的覆盖面,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保障问题。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煤炭、冶炼等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要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立完善农民工救助制度。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要根据农民工流动规模和实际需求,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零工市场建立务工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各镇(街道)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打造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的农民工就业维权服务圈。

五、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便进城务工、投资经商、购房居住的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全面落实合法租赁房屋准许登记户口政策,对在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建制镇政府驻地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政府主导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投入,改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就读学校办学条件,清理对农民工子女上学征收的各项不合理收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

(四)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及时为农民工中的育龄夫妻提供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困难救助和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项目的均等化服务。

六、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将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完善服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各级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上级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务工人员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事迹。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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