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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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
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幼儿园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审批严格依据中、省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2011年7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对各自批准设立的公办学校、培训机构资质进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新设立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机构登记时,涉及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应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应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符合学历教育、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归口教育部门管理,符合技能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达不到设置标准的由原核准单位予以清理。各普通高校在汉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须符合中省有关规定,具备办学条件的,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招生办学,并实行属地管理。要严格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0〕31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0〕73号)中的规定,规范民办学校审批行为。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凡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学校,先由县区依据《汉中市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初审后,再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学校名称、资产投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师资队伍、审查核准关,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批。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开展学历教育。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不符合办学条件,一律不得办学招生。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工商、编制部门登记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办班办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对不符合《汉中市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的,实行退出机制,由原管理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予以清理取缔。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坚决杜绝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为,对已在同一民办学校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学校,由该校审批部门于2011年7月前予以清理。由县区政府牵头,教育、宣传、工商、公安、民政、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私自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幼儿园(班)、技能类培训机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依法查出相关责任人,并形成打击非法办学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统一全市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XXX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严格依据《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和《汉中市民办学校分类改置标准》规定,民办职业高中命名要体现地域、专业特点,统一命名为“XX市XXX学校”;民办完全中学统一命名为XX市XXX学校;民办初中统一命名为XX市(县、区)XXX初级中学;民办小学统一命名为XX县XXX小学;民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XX县XXX培训学校”;民办幼儿园统一命名为“XX县XXX幼儿园”。对投资达到600万元以上,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应按照省政府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为XXX技工学校;投资在6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技能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XX市(县、区)XXX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冠以“XXX职业技术学校”的名称。更名工作于2011年4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2011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办学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等。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无招收学历教育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委托个人、中介机构参与招生;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教育咨询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招生广告;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教育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生章程(简章),对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对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六、严格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办学校必须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经费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要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管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七、加强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汉中市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农业、文化、监察、审计、编制、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扶贫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我市教育与培训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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