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66号
颁布日期:2010-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中市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汉中市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确保规范化、上水平,切实提高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能力,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07〕48号和《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通知》(陕应急办函〔2008〕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点,包括省、市、县等各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

第三条建设内容。坚持“四进”、“五有”,着力推进示范点建设上质量、上水平。“四进”: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企业。“五有”:有组织体系、有预案体系、救援队伍、有应急保障、有科普宣教。

第四条建设标准。

(一)组织体系方面

1.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以正式文件印发,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布;

2.有主抓领导和专门负责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二)预案体系方面

1.有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将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构成框架示意图上墙公布;

2.将各应急预案汇编成册,报送、分发相关范围;

3.制作本单位应急预案简本,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4.各项应急预案2年内必须重新修订;

5.对各项应急预案要有演练计划安排,并有序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三)救援队伍方面

1.必须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保证人员落实,公布联系方式,确保随时能够联系,真正做到有急可应;

2.根据需要建立各分项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能够随时集结;

3.必须为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

4.救援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集结开展处置;

5.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切实做到有急能应。

(四)应急保障方面

1.有一定的应急避难场所

2.有醒目的应急疏散标识;

3.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

(五)宣教培训方面

1.利用宣传册、报纸、电视、活动室、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应急知识;

2.每个职工(户)有一本《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

3.积极开展各种应急知识培训;

4.有应急宣教材料和音像资料。

第五条建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各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示范点的检查和指导,真正使示范点建设能够经得起上级检查和应急实践检验。

第六条突发事件报告。对本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干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等,要在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有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按时限、按程序报告。

第七条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报经县区应急办审核后按规定上报,交流、宣传、推广。各类信息除通过电话、传真、简报、专题材料报送外,还可通过省政府应急管理网站系统报送。

第八条资金管理。对各级拨付的示范点建设支持资金,要落实专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他支。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项开支必须要有明细账目,经得起检查和审核。

第九条检查考核。各县区应急办要加强对各示范点建设的指导;市政府应急办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照本《办法》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凡工作不到位的,限期改进。

第十条奖惩办法。将示范点建设纳入省、市年度先进集体和应急管理先进工作者考评的依据之一;凡在省上组织的检查中,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先予以黄牌警告,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示范点称号,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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