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9〕7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女年满45周岁至50周岁(不含)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需通过本办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见附表)
三、待遇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
对符合解决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的中、省、市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及县区属集体企业中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原企业初审后(原企业不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各县区审核认定情况统一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市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超龄人员收缴费用的资金缺口,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期核查,并将情况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缴发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超龄人员,市政府授权县区政府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及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并负责领取人员的年检工作。市、县区财政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费用的收费票据统一由财政部门解决。超龄人员一次性缴清应缴纳费用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其养老补贴,个人所缴费用发放剩余部分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规定计息。
六、资金管理
对上述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区收缴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省、市、县区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进入县区财政专户。县区收缴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省财政所承担的资金,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所需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正常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汉中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达才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郭兴汉任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王世强、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处长刘录勤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建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仅关系到这类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市、县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积极宣传政策,使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超龄人员,单位要实事求是填报相关资料,要做到责任到人,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工作不认真,不按政策规定办理而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数据资料,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人员缴费标准表
单位、人、元
年龄(周岁)
一次性缴费标准
50
40000
51
38500
52
37000
53
35500
54
34000
55
32500
56
31000
57
29500
58
28000
59
26500
60
25000
61
23500
62
22000
53
20500
64
19000
65
17500
66
16000
67
14500
68
13000
69
11500
70周岁及以上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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