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充分发挥全市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和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组织要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解纠纷。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一方时,在调解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平等。

(四)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和解决行政争议,研究探索解决争议的新机制,与司法机关形成工作互动。

二、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行政调解工作要认真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行政调解申请后,要认真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实施调解。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争议,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采取宣传法律、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向当事人讲明规定,说明事实情况,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坚持情、理、法并用,细心疏导,循循善诱,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

(四)制作协议。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有关部门要制作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协议,定纷止争。

三、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牢固树立和增强行政调解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有关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的政绩档案。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建设、农业、卫生、编制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开展。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工作台账,对行政争议进行认真排查和化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调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行政调解人员培训,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衔接。

(三)政府工作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选配到行政调解工作岗位,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健全调解网络,加强信息交流。落实保障措施。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在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实施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四、行政调解工作措施

行政调解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纽带,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引起重视,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一)坚持依法调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在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找准争议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不愿进行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争议,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应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开展调解,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加强协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负有主要管理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行政争议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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