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2018-08-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3〕46号 各区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2018-08-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已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激励参保群众按年连续参保缴费,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
第三条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6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60日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到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铜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火化区和土葬区内的火化对象,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否则不予发放丧葬费补贴。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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