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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函〔2015〕3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铜政办函〔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后的工作时间通知如下:
一、正常工作时间(9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二、夏季炎热期工作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三、实行新的工作时间后,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相关工作。
四、今后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工作时间均照此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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