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1〕69号
颁布日期:2011-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铜川市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成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杜绝矿权、股权、矿地、矿群等纠纷发生,彻底解决因矿上访、涉矿诉讼等问题,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1〕3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为依据,集中时间和力量,彻底清查和打击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彻底查处和杜绝各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管理和利用水平,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勘查许可证。对无证开采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矿业权转让必须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并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三)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或屡禁不止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超越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对超越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生产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责令停产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区县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一要进行自查,以煤矿资源为重点,结合2010年矿产土地卫片执法活动,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分类登记造册,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具体工作要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二要设立“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材料要有专人保存,分管领导负责进行排查处理。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排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整改处理阶段(8月1日—10月15日)。各区县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专项整治中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责任人予以督促落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并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坚决纠正。整改期间,省、市将按40%以上的比例对区县整改工作进行抽查。

(三)规范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15日)。各区县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要着力解决矿权纠纷、违法开采、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等问题,理顺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监管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保护环境、安全生产。

(四)抽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各区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力的区县将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各区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铜川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铜川供电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备专门力量,落实工作责任,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使任务到矿,责任到人。要逐矿区、逐矿山、逐矿业权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排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突出重点,联查互动。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安监、煤炭、工商、环保、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协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及时、及早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治久安。

(四)严格考核,严肃奖惩。要建立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严格考核,严肃奖惩。对专项整治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的责任主体要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矿管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强化依法找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提高矿业权人和人民群众自觉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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