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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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是以煤炭、水泥、陶瓷、电解铝为主导产业的典型资源型城市,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数量较多,职业性尘肺病发病率居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铜川的高度,认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职业病防治之间的关系,强化法制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职业病发病率,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铜川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察,同时负责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综合通报情况等工作。各级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会、发展改革、经委、煤炭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错位、缺位和越位;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策略,促进职业病防治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联审制度
对有重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安监、煤炭、经委、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批、评价、验收制度,确保将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真正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危害企业准入关。
(二)建立落后产能淘汰制度
对原有生产工艺落后、有毒有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要制定发展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积极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使用低毒替代高毒、无毒替代有毒的生产方式,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对职业危害特别严重,升级改造难度大、效果不明显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专报制度
建立定期联合监督检查机制,除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外,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下级职能部门、各区县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每年进行1-2次,每次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行业单位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各区县要设立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专(兼)报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络和本辖区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
在开办、引进、审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要严格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领导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职业病救助制度
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发生工伤、职业病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对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其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原所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确定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队伍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各区县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等的投入,设立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及诊断设备,充实专业队伍,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不断增强职业病防治能力。
五、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树立职业病防治的法制观念,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同时,要抓好正面报道,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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