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渭政办发〔2009〕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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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我市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市,做好农民工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做好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工作,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民工工作事关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日益加重,我市农民工就业面临严峻形势。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下功夫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的突出问题,保持农民工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广开门路,促进就业
要着力采取多种措施,广开就业门路,想方设法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要继续把推进劳务输出作为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加强职业介绍和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要把工业园区作为农民工就业的主阵地,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
三、突出重点,扶持创业
要把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作为新的就业途径,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在各县市区要借鉴工业园区创办经验,抓紧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给予和招商引资一样的优惠政策,吸引农民工到园区领办、创业小企业,实现创业就业。要加强创业服务,为返乡农民工开辟项目推荐、包装、指导等绿色通道,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扶持更多的农民工走上创业之路。
四、加强领导,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农民工返乡和外出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农民工就业现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要注重工作实效,加大岗位开发、创业服务、劳动维权力度,全方位促进农民工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社会带来的冲击,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今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部分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用工需求明显减少,我省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开始大量集中返乡。为此,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于12月初下发了《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劳社发〔2008〕92号,见附件),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八条具体措施,对稳定就业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变化,加之年关将近,农民工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形势更加严峻。对此,各级政府要保持清醒认识,把农民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情况调查统计周报制度,加强动态监控,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面临的困难,帮助农民工树立勇气和信心。要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三)扎实做好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充分发挥驻外劳务办事机构的作用,深入陕籍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开展工作,争取不裁员或少裁员;设立陕籍民工接待站,协助农民工做好在当地的转岗推荐就业,减少回流。对省内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对一些企业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控,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大力做好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落实中央和我省扩大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安排农民工就业作为重要因素通盘考虑。明确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数量。要以全省100个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服务业。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要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专场招聘会等渠道及时发布,帮助农民工自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劳务协作,将输出重点逐步向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地区和行业转移。扩大品牌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对农村劳务“零输出家庭”的输出实行“四免一补”扶持政策,即:免培训费、职业介绍费、技能鉴定费和单程交通费,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加快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和健全城乡就业服务网络,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六)发挥农民工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提前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冬春农闲时期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七)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科技培训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人人技能工程”,适当延长青年农民工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期限,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支持,农民工培训补贴专项资金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坚持培训和就业市场紧密结合,全面推行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
三、突出抓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
(八)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有关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金融机构要优先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于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区),可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个别企业借机恶意裁员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做好对被裁减失业农民工的经济补偿。
(十)强化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于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缩短审理时限,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一)扎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农民工在外受工伤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务工地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妥善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将返乡和来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
(十二)有效提高对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输入地的衔接协调,积极帮助农民工解决返乡中的实际困难,引导其有序流动。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当前,交通运输部门要特别重视农民工春运工作,针对春运高峰提前的情况,及早制订预案,安排组织好运力,使农民工顺利回家过节。切实维护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避免农民工滞留,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农民工要求退还违法流转承包地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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