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市政办函〔201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5月5日上午,西安地铁四号线试验段F7竖井工地在雁塔南路慢车道降水井施工过程中,不慎造成天然气支管破损,致使3000多户居民用气受到影响;5月6日凌晨2点40分许,西安地铁三号线通胡区间发生塌方事故,造成1人轻伤,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仍有3人正在搜救中。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魏民洲,市长董军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分管市领导赴现场指挥,要求全力搜救被埋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并加强救援安全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和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5月6日——5月8日二、检查范围
全市包括地铁、水利、交通、市政、城改、房建等行业领域所有在建建设工程。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业主、施工、监理企业对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市安委会组织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四、检查内容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非法违法建设工程及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二)盾构、起重、吊装等施工机械以及深基坑、脚手架、高大模板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审查情况、论证情况、交底和执行情况。
(三)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有无违法违规转、分包行为。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有无违规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设施情况。
(五)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
(七)建筑工地及生活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切实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立即安排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部要把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当前最突出位置,采取强有力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在继续做好施工安全管理的同时,对所属工地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确保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布置、有措施、有落实,全面检查、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把检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突出检查重点,对施工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严肃查处,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登记,要督促施工企业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可行的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业的停业,该降低资质的降低资质,该拆除的拆除,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企业,要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不姑息迁就;对问题比较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特别是对规避重大危险源监管规定或者管理不力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值班,及时报送信息。要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实行联动,对无负责人带班、管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按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对未落实带班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要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各单位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9日上午10时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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