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2〕49号
颁布日期:2012-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96号)的精神,为切实搞好新形势下“大调解”工作,积极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组织机构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和行政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畅通行政调解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身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执法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行政调解组织。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五)分工协作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一)行政争议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的行政争议;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时提起解决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和领导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提请解决的其他行政争议。

(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机关可以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矛盾纠纷;

2.土地、山林、矿产、滩涂、内陆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的矛盾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的矛盾纠纷;

6.医疗事故赔偿的矛盾纠纷;

7.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职能部门依职权提出,但均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如矛盾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征得第三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恢复原处理程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申请行政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职能部门应予受理。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查。行政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调解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四)权利告知。行政职能部门在组织行政调解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组织调解。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艺术和方法,彰显行政调解的人性化。

(六)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行政调解机构印章,行政调解人员签字,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经行政机关认可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如实履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就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协议签订后,是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其他行政机关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八)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行政调解应当在30日内调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协议中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九)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行政调解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争议与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经费、调解人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旧城改造、环境保护、农业、水务、卫生、人口计生、安监、工商、质检、食品药监、城管执法、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报、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使行政调解人员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要重点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争议与纠纷的化解能力、预判与管控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

(三)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节资源,实现“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

六、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一)组建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要及时组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室,配齐配强专、兼职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公示行政调解人员名单。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等,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四)规范信息报送。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半年向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市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总。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并及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考核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行政部门,要通知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应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积极研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促使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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