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1〕22号
颁布日期:2011-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和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得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提高实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远目标是逐步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期工作的重点是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到2012年底达到80%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内容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生产经营正常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在同一行业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县及区县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点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措施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正确处理工资分配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一是建立工资分配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的指导下,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增长;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通过三项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先进单位的评选。要把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重要条件。企业要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企业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

企业工会要积极开展“要约行动”,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对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在二十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签订工资专项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条款的,企业工会可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工会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和执行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报告。

五、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各方大力支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力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依法审查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积极组织、广泛发动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主动协调、指导和督促工资协议的落实。各级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加强培训等方式,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指导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协商质量高、履约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既要注重建制的数量指标,也要强化建制的质量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不同类型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交流。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设计工资集体协商文本,从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突出协商重点,主攻协商难点,做到与企业发展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与社会保障水平相衔接。要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督查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检查,聘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督查员,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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