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0〕120号
颁布日期:2010-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和《关于确定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4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综合运用用人单位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为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三大系统的一体化信息网络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建立健全涵盖社会保障、就业及创业和劳动关系调解等三大职能12个方面业务的劳动保障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信息采集的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统一标准,我市制定《西安市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采集掌握用人单位工商、民政、税务等注册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和工会建立相关信息。

(二)信息采集对象

依照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信息采集方法

由各区县及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负责深入到辖区内每个用人单位,按照《西安市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的要求,逐一对用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做到“一户一卡,一街一账”的采集记录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制定全市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

2.负责指导各区县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3.审核各区县及开发区录入的数据,统一将数据录入市信息系统;

4.对各区县及开发区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5.联系、协调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实现我市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共享。

(二)工商、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

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数据库建立及信息共享工作。

(三)各区县及开发区

1.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施信息采集的组织开展工作;

2.对采集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

3.审核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及数据录入工作;

4.定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走访,更新信息数据,并建立台账。

(四)各用人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信息采集所需要的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批文、民政部门证照、教育部门证照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手册》及近期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单位用工花名册、全体员工劳动合同;

6.工会成立批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是我市“金保工程”信息数据库建立的重要工作,是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为全体劳动者“记录一生、保障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现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积极推进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成立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进行管理,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做到按级负责,责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及开发区要及时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保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

为确保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认真落实相关措施,主动为全市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四)强化管理

为使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市将统一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和规定。各区县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应在统一制度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措施,推动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到位。

(五)采集时限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要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附件:西安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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