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9〕12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具体承担村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1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7号),进一步加快我市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实现行政村全覆盖,80%的村卫生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40%的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标准。在完成上述基本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今年各区县要基本实现本地区村卫生室的全面达标。2010年,全市基本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使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医生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全体农村居民享有方便、有效、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村卫生室是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是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一定的扶持政策。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的设置要保证村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全覆盖,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为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必须设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500人-1000人的行政村原则应设村卫生室;对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与邻近行政村联村设室,或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设立固定服务站承担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村卫生室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合建,做到相对集中、方便群众。村卫生室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面积、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等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方便群众、有效利用。
(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村委会是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以村委会集体举办为主,也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个人承办和乡镇卫生院设点。各级政府对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举办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四)加强管理,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做到房屋、人员、设备、服务、管理“五配套”。设置村卫生室须经村委会提出意见,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准入。由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对口负责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的技术指导与业务管理。
三、基本标准和相关政策
(一)房屋建设。村卫生室应达到全市统一制定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要有独立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应适当增加业务用房面积,甲级村卫生室使用面积至少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治疗、药房、预防接种和输液观察“五室分开”。对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设置的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个人以家代室、不符合标准的村卫生室,应按标准化要求予以新建和改造。村卫生室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也可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如闲置的小学等)进行改造。按照《西安市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统筹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发〔2008〕8号)以及市级年度投资计划,落实每个村卫生室80平方米(含村计划生育服务室20平方米)业务用房。
(二)人员聘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征求村委会意见后聘用。及时落实有设置规划、无合格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人员,招聘具备资质的异地人员从业,鼓励、派遣县乡两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对乡村医生不足的地方,依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资格考试予以补充。
(三)设备配置。省、市政府按照每个村卫生室3000元标准配置基本设备器械。
(四)服务规范。全市实行村卫生室形象标识、医疗文书、防保卡册、规章制度、医药收费、药品目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考核、服务补助等“十统一”规范化服务与管理。
四、建设资金
(一)加大建设投入。对达到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资金。除按省政府规定(以县为单位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万元)补助资金外,市政府在市政发〔2006〕12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将“以奖代补”资金提高至对每个“空白村”卫生室建设补助1万元,对每个合格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每个甲级村卫生室补助4000元。有条件的区县政府要再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支持吸纳社会其他资金投向村卫生室建设。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资金补助采取报账制,验收实行实名制,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村卫生室房屋产权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本地区科学、规范、简便、公开、透明的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支付细则。
(三)加强资产监管。村卫生室属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由各区县对政府补助资金采取服务合同制管理,服务合同由村委会与乡村医生签订,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房屋产权为村集体所有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建设,建成后无偿提供给乡村医生使用,严禁改变用途;房屋产权为乡村医生个人所有的村卫生室,由本人负责建设,建设质量应达到全市统一的标准要求,服务使用期不少于15年,服务未满期限的,按照15年分摊政府补助建设资金,未服务年度补助资金由乡村医生按比例偿还。
五、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涉农区县政府是农村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村卫生室新建和改造计划,分解落实卫生、财政、发改、计生、土地、建设等部门责任,尤其要发挥乡镇、街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到乡、村。确保计划一个,建成一个,发挥效益一个,群众满意一个。
(二)强化督导,规范标准。在市政府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卫生、财政、发改、药监、计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有关区县的督导检查。市卫生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并审查各区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建立市级示范点。实行“月进展报告制”和“季进展通报制”,健全全市督导工作机制。年底前,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对各涉农区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联合检查考核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区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兑现省、市政府村卫生室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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