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9〕68号
颁布日期:2009-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精神,现就我市此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养老补贴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程序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区(县)级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所在地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其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认定过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缴发放

市、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及发放相关待遇。市级以上集体企业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处负责办理缴费及待遇发放;区(县)属企业、驻县市级以上集体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及待遇发放。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

六、资金管理

对上述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局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西安市集体企业养老资金专户”。收缴费用及省、市、区(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该账户。该专户支出只对经办机构开设的补贴发放资金专户。经办机构开设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发放户,收入过渡户办理个人缴纳费用并定期转缴财政专户,月终余额缴存财政专户。

市级收缴的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省财政承担50%资金;市区(县)财政承担50%。其中: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市财政承担50%资金,区(县)属集体企业市财政承担25%资金,区(县)财政承担25%资金。省财政承担资金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其正常发放。

七、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这类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积极宣传政策,使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准确理解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对于此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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