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咸政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精神,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不适用本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社区办)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9人。
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二)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3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200元,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100元。
(三)年限报酬:在社区工作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其他居民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岗位和社区规模享受补贴标准为:1000-2000户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2100元,副主任每月1500元,委员每月1100元;2000-4000户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2200元,副主任每月1600元,委员每月1200元;4000户以上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2300元,副主任每月1700元,委员每月1200元.
以上人员现有补贴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可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解决。
四、社会保险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只领取岗位补贴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经费保障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
六、其他事项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再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且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委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未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对不再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发放一次性退养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补贴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社区党组织成员补贴待遇标准参照社区居委会成员标准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8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