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101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环卫工人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资对象

咸阳市城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从事道路(广场、绿篱、水面)清扫保洁和垃圾(粪便)清运、处理及公厕管理等一线环卫工作的专职环卫工人。

二、调资标准

在陕西省最新核定的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1280元/月·人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月·人,调整后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人。

今后,凡遇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均按省上核定的同类工资区同期最低工资+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对部分工作任务繁重和特种作业的环卫工人岗位,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作业实际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三、调资时间

城区环卫工人本次工资调整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调资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

今后,城区环卫工人工资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期进行调整,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文件下发之日起两月内完成。

四、经费保障

1、秦都区、渭城区聘用的环卫工人,调资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市级有关部门聘用的环卫工人,调资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从用人单位城市管理维护费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

秦渭两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本次环卫工人调资工作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标准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期完成城区环卫工人调资工作,切实把这一惠民实事办好办实。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环卫工人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未按期调资、未按标准调资或变相降低工资标准等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本次环卫工人调资工作作为近期督查的重点内容,会同市人社局、市城建局,逐部门、逐区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环卫工人调资工作圆满完成。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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