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3〕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试点工作中已经登记的国有单位和系统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不论时间早晚全部上报。
(二)普查内容。
各文物收藏国有单位情况的调查。按照普查要求填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开展过此项调查的,按照新的标准与规范重新填报。
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按照普查要求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填写完成《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只需补充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附表。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清库建档与登录备案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国有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上方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省、外地驻咸单位,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普查机构负责完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普查工作。
(三)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统一制订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开展普查工作。
(四)数据汇总、统一上报。
普查数据以电子表格和纸质形式报送。各文物收藏单位将本单位普查数据报送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数据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和标准时点。
从2012年10月正式启动,2015年6月30日全面完成。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1、工作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
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各级普查经费。
2、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
2013年9月至10月20日:
开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情况摸底调查,建立各县市区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名录,通过发放、填写、回收调查表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国有单位文物摸底调查。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在2013年10月20日之前,将文物摸底调查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在12月底之前,将文物摸底调查信息汇总上报省普查办。
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底:
各级普查机构开始普查,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并及时上报。
3、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市普查办公室汇总全市普查数据,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我市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编制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收藏单位名录及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评估普查成果,召开总结会。
五、普查要求
(一)加强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可移动文物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档案,要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保证普查经费规范使用。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数据汇总集中录入上报和数据管理等项目。各县市区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数据管理和建档备案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普查资金规范使用。
(三)加大普查宣传力度。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的普查宣传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相应的宣传重点。
(四)认真进行普查总结。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编写普查报告,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六、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李晓静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蔚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春毅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成员:郭群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卢聪慧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赵军堂市档案局副调研员
杨源杰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立凯市教育局副局长
虎杰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冯永信市民政局副局长
曾长青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志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斌正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陈军宪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亚峰市水利局副局长
魏雷市林业局副局长
马社强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张绍武市工信委纪检书记
郭美娟市体育局副局长
姬敏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王晓谋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长
任博远市地方志办副主任
张数民人民银行咸阳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高春毅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晓谋任副主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订全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普查工作;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普查文物数据库;编制《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及《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制订本部门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普查机构,安排专人开展普查;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负责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工作。各单位务必于9月10日前,将确定的联络人员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3210075)。
附件:1、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2、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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