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文号:沪民救发〔2012〕62号
颁布日期:2012-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62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府办发[2012]32号)和《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沪民救发[2012]42号),结合实际,现就核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庭收入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中,非本市户籍人员有实际就业行为或本市农业户籍人员从事非农就业的,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就业补贴政策。

(二)申请家庭中,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因大重病实际未就业的,须提交有关证明,收入按实认定。

(三)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本市劳动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低保时不再享受民政部门的就业补贴政策,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申请家庭中,在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精神病人社区康复日间照料机构(“阳光心园”)、“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残疾人员,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工场”以及部分在残疾人服务社的特定残疾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收入按实认定。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认定

(五)申请家庭中,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名下的财产,计入申请家庭的财产。

(六)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暂不计入家庭财产;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家庭财产。

(七)对申请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拥有的房产,计入家庭的住房套数;申请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其他共有权人居住的,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套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

(八)申请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套数未超过认定标准。

(九)2人户及以上申请家庭因动迁而拥有2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面积未超过认定标准。

三、关于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十)对出具虚假低保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计入相关征信系统;低保(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第271号国务院令的规定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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