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3〕42号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档案局:

2013年2月,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3〕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加强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规范管理,现结合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五保档案是政府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规定,明确档案工作相关责任,切实保障五保档案工作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五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将五保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档案工作必需的人员、设施设备、库房和经费,确保五保档案安全。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本市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由农村五保供养审批部门负责保管,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由乡镇所属救助机构负责保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保管部分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的复印件,并建立供养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档案。五保档案暂由乡镇救助机构统一保管的,应明确档案工作责任和五保档案的归属流向,并报区(县)民政局、档案局备案。

各有关区(县)档案局要加强五保档案的业务监督和指导,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为五保档案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

二、规范管理,统一标准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在区(县)档案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五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的档案门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加强五保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保档案以“袋”为保管单位,一个供养对象一袋。为便于五保档案动态管理,袋中文件材料可装订,也可不装订,但必须连续编写页号。当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核销五保供养资格后,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档案装订成册。五保档案管理过程中新形成的复审、调整、停止等文件材料,应及时补充归档。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以“WBSH”为类目代号,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以“WBGY”为类目代号。不同类目的五保档案按照五保供养审核审批的时间顺序排列,分别从“1”开始编制室编卷(袋)号。保管期满经鉴定销毁的五保档案,应在案卷目录中保留原室编卷(袋)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已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五保档案袋、档案盒尺寸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中低保审批类档案袋、档案盒执行。五保档案保管期满后,经保管部门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由区(县)档案馆抽样接收进馆。

三、维护安全,提升服务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档案保管条件,加强库房日常管理,严格遵守《办法》有关利用规定,规范利用程序,确保五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开展五保档案目录和全文的计算机检索,使档案工作适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的需求。

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和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联系。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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