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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35岁1065852-
≥35岁1120896720
满10年不满25年<45岁
≥45岁1170936749
25年以上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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