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35岁1065852-

≥35岁1120896720

满10年不满25年<45岁

≥45岁1170936749

25年以上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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