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2017-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3〕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合理诊疗,经研究并听取专家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部分项目医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

(二)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仍按照沪医保(2001)48号、沪医保〔2003〕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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