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文号: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通知》(沪府发〔2011〕2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012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