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保转为城保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文号:沪人社医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镇保转为城保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2)23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好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镇保转城保)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相关工作,根据《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医保年度,镇保转为城保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具体标准见下表:

参保对象

单位缴费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35至44岁

280

45岁以上

420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75岁以上

1260

2012医保年度,镇保转为城保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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