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 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1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15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
分所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核部门、批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九条;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1996年12月31日)第三条。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本规定所列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区县司法局提交;区县司法局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一份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一)申请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5.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分所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7.分所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9.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申请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名称已变更的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申请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关于变更机构负责人的合法决定;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申请章程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关于变更机构住所的合法决定(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4.变更后的章程;
5.因事务所地址变更而变更章程的,须提交拟变更的合法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变更后的章程无其他变更事项;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
4.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5.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6.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办理部门:
(一)受理审查部门为各区县司法局,详见下表。
序号
受理审查部门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1
浦东新区司法局
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
58788388
200135
2
徐汇区司法局
漕溪北路336号13楼
64872222
200030
3
长宁区司法局
长宁路559号
22050000
200050
4
普陀区司法局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楼
52564588
200333
5
闸北区司法局
新民支路28号15楼
63171992
200070
6
虹口区司法局
飞虹路518号
25658888
200086
7
杨浦区司法局
平凉路852号
65895035
200082
8
黄浦区司法局
延安东路1234号25楼
63278500
200003
9
卢湾区司法局
重庆南路100号13楼
63262020
200020
10
静安区司法局
武定路969号10楼
52137199
200040
11
闵行区司法局
闵行区莘松路303号
64988099
201100
12
宝山区司法局
宝山区西门街100号
56601240
201900
13
嘉定区司法局
嘉定区嘉戩公路118号
69989888
201822
14
金山区司法局
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8号
57951674
200540
15
松江区司法局
松江区园中路1号
37736454
201620
16
青浦区司法局
青浦区城中北路105号
59731890
201700
17
奉贤区司法局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站8号
57184576
201400
18
崇明县司法局
城桥镇人民路8号
59622906
202150
(二)审核部门为市司法局律管处(吴兴路225号2307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86、24029787)。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书面投诉举报。
七、审批职责:
(一)区县司法局审批职责:受理、审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市司法局审批职责: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八、法定审批期限:
(一)区县司法局法定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市司法局法定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九、承诺审批期限:
(一)区县司法局承诺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市司法局承诺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
十、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县司法局审批工作流程:
1.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2.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3.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查意见书,报办理部门负责人复查后,作出审查意见。
4.报送并送达。办理部门在完成审查当日将审查意见书及一份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市司法局审批工作流程:
1.审核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核意见。
2.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送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领证或变更登记。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名称
电话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审核登记
申请设立□名称变更□
负责人变更□章程变更□
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邮寄送达□
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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