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 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1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16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程序、审批职责、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7月18日)第十六条。
三、审批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四、申请材料(本规定所列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区县司法局提交;区县司法局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一份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一)申请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申请书及《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3.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协议(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6.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8.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申请合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申请书(新设合并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设合并的,应当提交新设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4.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合并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7.合并协议;
8.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和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申请合并为吸收合并),或者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申请合并为新设合并);
9.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合并的,须同时办理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吸收合并),或者办理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新设合并);一并办理所有被合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请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4.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申请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4.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申请章程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章程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4.变更后的章程;
5.因事务所地址变更而变更章程的,须提交拟变更的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章程无申请变更的条款和内容外的其他变更事项)。
(六)申请合伙协议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4.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5.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无其他变更事项)。
(七)申请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6.拟入伙合伙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证复印件及出资证明;
7.拟退伙合伙人的名单、身份证明、执业证复印件及与律师事务所办妥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拟退伙人合伙人继续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还须出具该所接收其继续执业的证明;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无其他变更事项)。
(八)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改变组织形式的合法决议或者决定;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须同时办理章程变更手续);
6.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变更后的新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7.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8.原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和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9.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决议或者证明;
4.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5.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6.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办理部门:
(一)受理审查部门为各区县司法局,详见下表。
序号
受理审查部门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1
浦东新区司法局
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
58788388
200135
2
徐汇区司法局
漕溪北路336号13楼
64872222
200030
3
长宁区司法局
长宁路559号
22050000
200050
4
普陀区司法局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楼
52564588
200333
5
闸北区司法局
新民支路28号15楼
63171992
200070
6
虹口区司法局
飞虹路518号
25658888
200086
7
杨浦区司法局
平凉路852号
65895035
200082
8
黄浦区司法局
延安东路1234号25楼
63278500
200003
9
卢湾区司法局
重庆南路100号13楼
63262020
200020
10
静安区司法局
武定路969号10楼
52137199
200040
11
闵行区司法局
闵行区莘松路303号
64988099
201100
12
宝山区司法局
宝山区西门街100号
56601240
201900
13
嘉定区司法局
嘉定区嘉戩公路118号
69989888
201822
14
金山区司法局
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8号
57951674
200540
15
松江区司法局
松江区园中路1号
37736454
201620
16
青浦区司法局
青浦区城中北路105号
59731890
201700
17
奉贤区司法局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站8号
57184576
201400
18
崇明县司法局
城桥镇人民路8号
59622906
202150
(二)审核部门为市司法局律管处(吴兴路225号2307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86、24029787)。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书面投诉举报。
七、审批职责:
(一)区县司法局审批职责:受理、审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二)市司法局审批职责: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八、法定审批期限:
(一)区县司法局法定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二)市司法局法定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九、承诺审批期限:
(一)区县司法局承诺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市司法局承诺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
十、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县司法局审批工作流程:
1.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2.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3.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查意见书,报办理部门负责人复查后,作出审查意见。
4.报送并送达。办理部门在完成审查当日将审查意见书及一份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市司法局审批工作流程:
1.审核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核意见。
2.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送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领证或变更登记。申请人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申请设立的填写(填写不下则另附名单于表后)
姓名
性别
电话
住址
邮编
姓名
性别
电话
住址
邮编
姓名
性别
电话
住址
邮编
申请合并、变更或注销的填写(填写不下则另附于表后)
名称
电话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
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章程变更□合伙协议变更□
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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