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 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8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审批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第五十四条;
(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8年8月14日)第十八条;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2002年7月8日)第四条。
三、审批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五)品行良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六)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七)不具有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办理部门: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上海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09室,邮编:200030,电话:64743238。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书面投诉举报。
七、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查、报批、证书的发放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八、法定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九、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十、审批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一)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二)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应当拟写审查意见书。
(四)审核申请。办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拟写审核报告,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五)审核报送。办理部门将审核报告和受理材料向司法部报送,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初审意见通知书》。
(六)通知领证。在司法部授予资格后,办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规定的期限内领证。
根据司法部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网站上完成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办理部门应当按司法部的通知及时向社会公告集中申请的时间、地点及办理的期限;受理、办理当事人申请过程中,办理部门也应当向申请人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初审意见通知书》。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司法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受理和办理。
十二、申请表格式文本: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党派
贴照片处
专业
学历
职业
身份证号
所在考区考场
准考证号
成绩
申领地
省(区、市)市县
代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
有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八、十条所规定的情况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审核机关意见
本人承诺: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填报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放弃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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