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 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9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5项;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第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一)具有以下资格之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一)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4.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符合免于实习条件的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6.健康状况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未有以下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受过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3)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或受到停业处罚期限未满;(4)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3.已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
(二)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拟执业机构决定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申请人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书;
4.终止执业的说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6.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办理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电话:24029807。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书面投诉举报。
七、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颁证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八、法定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九、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十、审批工作流程:
(一)接收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二)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审核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五)送达。办理部门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领证或登记。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姓名
电话
住址
邮编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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