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相关单位: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2002年的《职业病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新目录,进一步做好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现提出近阶段工作要求如下:
一、新目录与原目录相一致的相关职业病诊断职责,由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继续承担。
二、新目录中更名的职业病、调整类别的职业病以及新增加的职业病的诊断职责,由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按附件1、2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1.承担新目录中调整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类别表
2.承担新目录中新增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类别表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刘英涛
联系电话:23117905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19日
附件1
承担新目录中调整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类别表
调整后分类调整后疾病名称调整前疾病名称承担的诊断机构现有的类别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尘肺尘肺
过敏性肺炎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其他
棉尘病棉尘病其他
哮喘职业性哮喘其他
职业性皮肤病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职业中毒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工业性氟病
有机磷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肿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传染病布鲁氏菌病布氏杆菌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肿瘤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氯甲醚所致肺癌职业性肿瘤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砷所致肺癌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焦炉工人肺癌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其他
附件2
承担新目录中新增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类别表
调整后分类新增疾病承担的诊断机构现有的类别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尘肺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职业中毒
硬金属肺病尘肺
职业性皮肤病白斑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爆震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职业中毒
溴丙烷中毒
碘甲烷中毒
氯乙酸中毒
环氧乙烷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职业性眼病
冻伤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传染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职业性肿瘤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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