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3〕42号
省工商局各处室(单位):
我局制定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已于2013年9月10日经省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7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我局立法、政策制定、行政执法、工商登记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可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行政决策论证的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者、资深人士和法律研究者。
第四条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决策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的拟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代拟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案件调查终结后涉及罚没数额较大或影响、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四)案情较复杂或影响、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影响、争议较大的工商登记事项或案件的处理。
(六)案情较复杂或影响、争议较大的信访案件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宜。
第五条局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收集、提出意见,组织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专家人员库,人数为15人左右。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后由我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七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第八条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长时间且相对稳定地在相关专业工作岗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为人正派、公道、诚信和严守职业操守。
第九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行政决策事宜的单位,向法规处提交需论证事项的必要性申请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法规处也可以对认为确需论证的决策事项直接提出申请启动咨询论证程序。
(二)咨询论证办公室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必要性审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论证的,向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审批后进入启动咨询论证程序。
(三)咨询论证办公室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并开展前期工作。
(四)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由法规处形成咨询建议书并告知提出咨询论证申请的单位。
(七)咨询意见随行政决策事项上报局办公会议或局案件审批委员会议时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三)对咨询论证事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性评估。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应邀参加咨询论证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走访相关部门。
(三)可以以个人名义对提出的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知的行政决策事项涉密的资料、信息承担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有关媒体披露、评议。
(四)咨询专家要利用行政决策事项的资料、信息时,应事先征求所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立咨询专家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可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的综合表现提出专家人员的变更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开展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经费每年由我局拨付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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