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川公发[2013]98号
颁布日期:2013-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公发[2013]9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公安局、消防支(大)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20日

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

http://web.scjst.gov.cn/upload/20130911/15/130911150821_77929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doc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公安局、消防支(大)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做好“源头性”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审批工作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在《消防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审批制度框架下,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自查验收,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测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消防设计审查、自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

2、工作目标。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规范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广元、南充、宜宾、达州、眉山、资阳从2013年9月份起开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从2014年2月份起开始实行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自贡、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广安、巴中、雅安从2014年2月份起开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从2014年9月份起开始实行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阿坝、甘孜、凉山从2015年2月份起实行消防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3、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供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审查过程中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对于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当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4、审查依据和程序。消防设计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基础上增设《消防审查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规则(试行)》,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明确告知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5、技术会商。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存在争议、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专家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会商确认意见。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和需要对规范条文作出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检查

6、申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竣工消防自验收合格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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