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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川府函〔2015〕10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
川府函〔2015〕1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成府〔2015〕18号)收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开展有色金属(不含黄金)、矿产品及农产品等商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和相关商品的结算、交收、物流等业务(期货交易、权益类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除外)。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发展,不得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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