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事厅 | 文号:川人办发〔2009〕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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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多次请示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行,经与省有关部门商定,现将《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供工作中掌握。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一)公务员(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受警告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以及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在原级别工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职务工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处分前级别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再按照受撤职处分降低的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降低后的级别高于重新确定职务最高级别的,降到最高级别。
(四)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其中,对受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称职且达到正常晋升级别规定年限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警告处分期间,从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正常晋升级别。
(五)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如年度考核称职,不影响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一)机关工人(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下同)受警告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以及受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机关工人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个岗位工资档次。留用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按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后的岗位工资额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按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后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上述人员如岗位工资低定到重新确定岗位的最低岗位工资档次,执行最低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以及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的,次年1月1日不得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前,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降职处分的,岗位工资按降低后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降低一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双肩挑人员”)受降职处分后,所聘岗位发生变动且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领导岗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重新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主要任职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主要任职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为基础,再按降低一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岗位工资按降低后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降低二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双肩挑人员”受撤职处分后,所聘岗位发生变动且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领导岗位的,岗位工资按主要任职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主要任职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为基础,再按降低二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级薪级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岗位工资按重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重新聘用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为基础,再按降低三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如年度考核合格,不影响其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从受行政处分的次月起按本文有关处理办法执行。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降级、降职处分。
(四)经组织复查(复核)改变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根据复查(复核)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1.原行政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其工资待遇。其因受行政处分被减发或停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工作人员处分期间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受开除处分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被减轻或加重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本意见的有关处理办法重新确定,并从行政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其中,被减轻行政处分的,其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
(五)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而暂缓套改工资的人员,在结论后根据其结论情况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
1.未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以本人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按照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套改增加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
2.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以本人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按照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件规定确定工资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对作出结论时职务发生变化的,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办理。
3.对受到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不含开除处分)的,以本人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比照工改时同套改年限、同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工资为基础,按照本文第一、二、三条的有关办法确定其工资,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
4.对受到党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以本人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比照工改时相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工资为基础,按照川人发〔2006〕46号文第五条8款、川人发〔2006〕47号文第八条6款中关于党纪处分低定工资的办法确定其工资,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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