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川商办〔2010〕39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
《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已于11月4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要的商务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和《四川省商务厅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商务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文字、图片、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向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五条省商务厅办公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承办。
第六条申请人向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确认。
第七条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要件: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关系说明;
(四)申请公开的商务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省商务厅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样本。
第九条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对收到的申请予以登记,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交由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条省商务厅实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核制度。承办处室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本处室主管厅领导审核后答复申请人。
重大政府信息的公开,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承办处室认为需公开(包括应当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商务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及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四)不属于省商务厅公开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可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省商务厅出具的上述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签收。
第十三条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厅办公室。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省商务厅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以下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涉及商务工作秘密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五)尚未处理完结的事项或处于调查、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六)与商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给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所有者同意公开或经省商务厅认为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按规定公开。
第十六条对实际发生的检索(或复制、邮寄、递送)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向省商务厅办公室缴纳。
第十七条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商务厅已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但应告知申请人答复的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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