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总工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商改〔2009〕36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工会:

家政服务业是服务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在前期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部署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近期,商务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从2009年起,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为贯彻落实商商贸发〔2009〕276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详见附件)。各地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有力的措施,推荐培训单位,指导培训承办单位开展培训工作,落实政策,发挥支持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切实将这项惠民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在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唐春

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盛俊勇

电话:028-83221324、8323329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李军

电话:028-86120323

联系人:四川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李龙昊

电话:028-86120323

附件:《“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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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运用中央财政等财政资金支持,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输入一批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家政服务基本技能的服务人员,结合全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力争到2012年,逐步形成我省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并向省外输出一批家政服务人员。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2009年力争培训8000名以上的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二、工作原则

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是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市(州)级商务局(或其他委托的有关机构),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由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委托承担“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1)进行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由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

二是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市(州)级商务局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四、“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

根据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四川省实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总工会制订了《“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承办企业(机构)〕(附件2),请各市(州)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工会积极动员组织企业(机构)按程序申报。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市州推荐承办企业(机构)中确定可以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五、政策支持

(一)补贴范围。由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经费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总工会,根据国家下达四川的标准,结合四川实际确定(另文下达),报财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培训计划分配。待财政部、商务部下达我省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后,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分配培训计划(另文下达)。

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补贴力度。

(四)资金申报及下达程序

1、划拨。待财政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省财政后,省财政厅根据分配各地的培训计划,按执行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州)财政局。

2、申报。承办企业(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承办培训(机构)企业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及程序》(见附件3)要求,申报补贴资金。

3、审核及兑付。各市(州)商务局对承办企业(机构)的补贴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局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

4、清算。2010年2月底前,各地财政局核实当地2009年度已拨付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实全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政服务工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就业压力,而且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统筹协调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把实施工作抓实抓细,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有限的引导支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切实推动当地家政服务业发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商务局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工作方案要求,根据本地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抓紧制定本地区“家政服务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对工作目标、培训规模、工作重点、实施进度、任务分工等做出具体安排。实施方案制定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于2009年7月24日前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4)一并报省商务厅。

(三)做好推荐工作。各市(州)商务局、工会要抓紧开展调查,积极向当地的工会培训机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宣传有关政策,指导具备资质条件的工会培训机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申报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于7月30日前,将首批申请承担“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推荐给省商务厅、财政厅和省总工会。成都市限推荐5家,其余市(州)限推荐2家。

(四)强化指导监督管理。各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加强对承办企业(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增强其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督促其按要求按进度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省商务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和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的宣传。广泛调动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力推进、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这项工程办实办好,在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七、实施进度

(一)制定方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7月上旬前。

(二)安排部署。下发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和部署各地实施。7月底前。

(三)推荐承办企业(机构)。各地在广泛宣传,发动企业(机构)申请的基础上,组织推荐拟承办的培训企业(机构)。8月5日前。

(四)确定承办企业(机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对各地推荐企业(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承办企业(机构)。8月中旬前。

(五)各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培训。自确定之日开始。

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建立“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会商制度。主要负责制定“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研究促进措施和政策;指导全省商务、财政、工会系统按照国家和全省的要求,因地制宜实施家政服务工程;按国家要求确定并监督检查“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督促其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开展宣传,扩大影响等工作。“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负责。

附件:1.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2.“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

3.“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及程序。

4.各地商务局实施“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相关人员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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