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4〕147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建设施工领域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

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查实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源头性欠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措施落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规定

各地要严格实施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动用保证金,拖欠问题解决后,由两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及时补足等额资金。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后续工程建设,对建筑业企业可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同时,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日内办妥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可以采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所属项目部的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严禁私招滥雇、非法用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施工项目农民工用工管理负总责,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要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工人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工人工资,要提前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劳务分包款及工人工资优先、及时、足额发放,并严格履行对分包企业发放工人工资的监管责任,不得以已向分包队伍拨付分包款、不了解分包队伍具体情况为由推卸责任。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进一步开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隐患排查

各地要针对当前存在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矛盾纠纷及隐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活动,对发现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或欠薪苗头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并加大抽查、督办、处理力度。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越级向分包队伍或项目部直接拨付工程款等行为。

二是工程分包情况。分包工程是否按规定要求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并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工程分包范围和验收标准,分包款结算、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处理等。

三是工程款及工资结算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由建设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用工方与务工人员及时办理工程款、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经济签证手续、工程款及工资结算资料是否完备。

(三)进一步加强处罚力度

各地要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把相关责任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招投标等进行限制,对包括工程项目经理在内的注册执业人员等相关责任人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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