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建发[2013]1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了《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力度,并组织做好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1、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
2、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和管理。
二、申报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即:设区城市,县级市、县城和未纳入设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区。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城市应按照《四川省节水型城市标准》进行自审,达标后按程序进行申报。
被撤销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单数年。
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凡到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核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的材料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节水型城市标准》(试行)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80分以上的县(市、区),方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节水型城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本级人民政府或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创建四川省节水型城市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4、创建四川省节水型城市工作总结;
5、《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6、节水工作考核范围地图;
7、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8、考核年度的法定《城市统计年鉴(年报)》、《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年报)》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9、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10、创建四川省节水型城市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11、其它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点的资料。
(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2份。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来源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三)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按照规定查处。
七、考核评审组织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州)上报的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程序审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建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审专家组,负责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三)四川省节水型城市具体考核和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
八、考核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组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并提出总分达80分以上的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定。
(二)现场考核
对通过预审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申报城市至少应在考核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核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及一般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推广应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5个);
4、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四)公示及通报命名
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及其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将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通报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获得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四川省节水型城市(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四川省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1、复查年的6月30日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的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派员参加复查工作。各市(州)于同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市(州)复查情况进行抽查,或视情直接组织复查。
3、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消四川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有效期2年。
附件2:
四川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
一、必备条件
基本条件共5条,是四川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件。如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一条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二条城市节水机构规范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第三条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地节水统计报表。
第四条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
第六条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七条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第八条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第九条自备水管理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收缴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指标
(一)综合节水指标
第十二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省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城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第十三条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
第十四条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率申报的省会城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申报的地级市高出全省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申报的县(市、区)高出全省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七条水环境质量达标(%)100%。
(二)生活节水指标
第十八条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
第十九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第二十条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第二十一条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
(三)工业节水指标
第二十二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年降低率≥7%。
统计范围为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
第二十四条工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0%。
第二十六条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本标准的名词解释、指标计算公式和考核标准评分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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