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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阿府发〔2016〕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阿府发〔20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4.4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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