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全州统收统支和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全州统收统支和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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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全州统收统支和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阿府函〔2009〕2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我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实施州级统筹和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基本平稳,确保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和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为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州的社会保险体制统筹层次较低,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已不适应全州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需要。
为加快推进我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等要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的通知》、《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调剂金统筹暂行办法》、《阿坝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调剂金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社会保险州级统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实行社会保险州级统筹后,各县人民政府仍然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责任主体,并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进行管理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二、各县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安全运行。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为进一步统一基金财务核算,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7〕18号)和《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阿州劳社〔2007〕18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金当期征收上解
各县社保局按征缴计划进行征缴,每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于当月25日前全额上解到州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月底前由州社保局统一划入州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州社保局负责全州每月养老保险收入明细的审核汇总,并及时与州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衔接、核查。全州年度养老保险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由州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社保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
二、基金的支付管理
各县社保局每月支付的基本养老基金由各县社保局编制季度支出计划,由州社保局汇审,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之前将下季度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金划拨到州社保局基本养老基金支出户,州社保局于当月的20日前将各县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金划拨到各县社保局基本养老基金支出户。如有变动,于下一季度进行调整,并提供变动计划调整的书面情况说明。
州社保局负责全州每月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明细的审核汇总,并及时与州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衔接、核查。全州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由州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社保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报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表。
三、基金的核算管理
实施州级统筹后,州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对所发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财务决算。
州社保局负责统筹后全州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与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对帐核查,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州级统筹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四、州、县社保经办机构未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必须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补足。
五、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州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七、本补充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州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我州管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州企业)及职工。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州统一调度使用。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
(一)当期基金收入的管理
1.州社保局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全州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批后下达执行。
2.各级社保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征收,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保局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社保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至州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州社保局于每月月底前将全州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划转至州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州社保局负责全州每月工伤保险收入明细的审核汇总,并及时与州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专户衔接、核查。全州年度工伤保险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由州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社保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
(二)当期基金支出的管理
1.全州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各县统一上报州社保局汇总编制,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2.各县社保局根据待遇支付需求,编制基金用款计划,由州社保局汇审后报州财政局审核并划拨到州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州社保局根据各县基金的使用计划及时下拨到县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州社保局负责全州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明细的审核汇总,并及时与州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专户衔接、核查。全州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由州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社保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报送工伤基金支出情况表。
3.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州、县社保局统一发放。
(三)结余基金的管理
各县在实施州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州级统筹基金,原留存各县财政专户的工伤保险基金于2010年1月25日前全额上缴州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的核算管理
实施州级统筹后,州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对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财务决算。
州社保局负责统筹后全州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与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对帐核查,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州级统筹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四、州级统筹的工作措施
(一)实行州级统筹后,各县政府要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并要将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州、县社保经办机构未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必须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补足。
(二)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州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三)各级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五、本通知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州级调剂金统筹暂行办法
为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州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州实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模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调剂性州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程序,分级管理。
二、统筹范围和项目
参加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州级统筹的项目资金包括统帐结合统筹基金(不含从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基金)和单建统筹基金。
三、州统调剂金的管理
(一)调剂金比例。当年实际征收统筹基金(含单建统筹基金)的10%计提调剂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按季上解到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欠费清理。在本办法实施至第1次上解调剂金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对所辖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补缴,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签订补缴协议。所有清欠的医疗保险费作为当期收入,按规定上解调剂金。
(三)由州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调剂金解缴计划,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各县执行。州本级应缴纳的调剂金由州财政局从州本级基金专户中直接扣缴。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积累基金和当期留存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州级统筹调剂金调剂解决。
(五)州统调剂金纳入州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储,分账核算,统一调剂,利息收入并入调剂金。
(六)申请调剂金的条件
1.历年积累基金和当期留存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的缺口;
2.全面完成州下达的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含清欠目标任务);
3.按规定足额上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
4.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医疗待遇,无擅自扩大待遇支付范围的情形。
(七)申请调剂金的程序
1.确需使用调剂金的县,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州本级需要调剂由州医保局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详细说明申请调剂的原因、金额等。
2.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州医保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调剂意见。州劳动、财政两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将调剂金划拨至申请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八)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补足,未补足前州级调剂金不予调剂。
四、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统筹基金可能入不敷出或出现风险时,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加强业务管理
(一)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为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金保工程系统内完善本级的参保单位和人员、缴费记录、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基础信息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州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拨付到用人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征缴。
(三)各级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七、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统筹暂行办法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第七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的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调剂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模式
建立调剂金制度的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办法。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程序、分级管理。
二、统筹范围
阿坝州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聘人员。
三、州级调剂金的资金筹集
(一)州级统筹调剂金的筹集
1.当年征收基金的提取。按当年州、县生育保险当期征收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调剂金。
2.历年积累基金的管理。实行州级统筹金前,州、县历年积累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州、县留存使用、管理。
(二)调剂金的上解管理
生育保险的州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由州社保局根据当年各县基金征缴计划提出方案,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各级社保局执行。每年9月30日前为各县统一上解调剂金时间。
(三)调剂金的使用管理
1.申请调剂金的条件
(1)全面完成州下达的基金征收目标任务;
(2)按规定上解了调剂金;
(3)累计结余和当期上解后留存基金不足支付的缺口。
2.州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需调剂金的县,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两部门组织州社保局负责审核,并提出调剂意见。州劳动、财政两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将调剂金划拨至申请方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州、县社保经办机构未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必须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补足。
4.未实行调剂金制度之前的欠费,由各县负责清欠收缴。
四、业务管理
(一)完善基础管理
各级社保局要及时核准、处理参保登记,将基础资料、人员增减等相关数据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管理。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再将相关资料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局申报。
(二)基金核算管理
实行州级调剂金制度后,州本级和各县仍然为独立核算单位,其核算办法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执行。并按照省、州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州社保局的要求,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督管理
州、县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保局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州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后,各县政府要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并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当地生育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生育保险扩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生育保险各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监察及法律、法规等手段,确保生育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六、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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