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阿府发〔2009〕2号
颁布日期:2009-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09〕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促进我州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我州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促进州外务工农民就业稳定。各县要组织专门工作组赴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州外务工地区,与用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协商沟通,掌握在外农民工第一手情况,争取用工地给予我州农民工特殊关照,同时要继续加强与对口援建省、市的联系,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积极争取地震灾后免除服务费的国际外派劳务指标,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联系,依托外派劳务公司,开拓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外派。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入学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留守老人的工作,妇联、共青团要切实关注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二)加强现有企业就业岗位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州内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和服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变化出现的新情况。从即日起,州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裁员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以内累计裁员1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60人以上,需提前1月通过州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二、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农民工技能培训

(三)加大培训投入。以县为单位,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组织实施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加大培训投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整合培训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全州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标准、培训补贴政策。

(五)调整培训方式。抓住灾后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等实施的契机,积极开展与之相匹配的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州第三产业的复苏,大力开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

三、稳定劳务转移输出规模,促进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

(六)依托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程、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就地转移一批返乡农民工。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08〕23号)的要求,紧紧围绕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程施工项目,加强与灾后重建对口援助省市的协调沟通,使援建项目尽可能吸纳我州更多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结合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交通、水电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千方百计挖掘就业岗位,扩大返乡农民工在州内就近就地就业。

(七)鼓励企业安置。积极鼓励我州已恢复生产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民族特色加工、农畜土特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失业返乡农民工。把恢复和发展旅游业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产业做大做强,按照《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阿坝州片区旅游业重建实施规划》的精神,围绕“旅游市场恢复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已恢复营业的宾馆、文化娱乐、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业,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平台。企业吸收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我州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八)开展失业救助。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地震灾区企业,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在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同级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九)实施就业援助。将灾区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对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就业渠道。各县要抓好外派劳务,拓展外输渠道。

(十一)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的,给予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着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十二)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各地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供工商政策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十四)提供税收政策扶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十五)提供信贷政策扶持。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将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十六)提供土地政策扶持。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五、切实维护失业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维权通道。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十八)落实权益保障。协调农民工务工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社保部门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九)接续社保关系。对在务工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认真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保证子女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严禁乱收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实施困难救助。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二)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以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为中心,以促进劳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把做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惠民、富民行动中,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落实专人,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并注重特色,建立州、县、乡、村层层联动,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十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农业、商务、扶贫、财政、物价、水利、移民、经委、农劳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民工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法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农业、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切实抓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财政、国土、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搞好服务;劳动保障、农劳办、农业、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搞好返乡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工作。

(二十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劳务开发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起理解、尊重农民工的意识,形成关心、关注、支持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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