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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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阿府函〔2012〕20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阿坝州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2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而提高。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三、州、县(卧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促使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正常工资分配秩序规范有序。
四、非国有企业应依据该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我州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七、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阿坝州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按照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要求和工资增长预测办法,立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综合分析影响工资水平增长因素的基础上,将我州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5%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作为2012年我州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
二、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作为2012年我州控制工资增长的预警线。
三、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6%为工资增长下线,作为2012年我州保障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最低增长幅度。
四、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全州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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