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学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抓紧抓好,努力开创学前教育发展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两年、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60%;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围绕实现总体目标,要从四个方面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针对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实际,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为适龄儿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着力实施学前教育建设工程。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在幼儿人数较少的乡(镇)、村可由当地小学建立附设幼儿园(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扩大办园规模,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具体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建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根据需要,全市每个乡(镇)原则上可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暂不具备独立办幼儿园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现有乡(镇)中小学举办附设幼儿园。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各行政村可依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举办幼儿园(班),乡(镇)中心幼儿园可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缓解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

三、提升素质,抓好学前教育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根据省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与学前教育发展基本需要相适应、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科学规划,多渠道充实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鼓励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师生比配备幼儿教师。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可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初期发展。公办幼儿教师派驻民办幼儿园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教育、人社部门研究制定。

(二)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并给予注册登记,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聘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相应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现任幼儿教师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对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加强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依法落实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范围。

(四)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中长期计划,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到2015年完成在岗幼儿教师的分级全员专业培训。

四、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学前教育行为

(一)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按照省上有关幼儿园举办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办园基本要求和标准,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切实执行省上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作价原则。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参照同类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全面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在办理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时,要将安全办园情况作为核准的首要条件。在学前教育场所设置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综治、公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安全办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做好楼道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接送车辆和幼儿交接等管理工作。幼儿园的用品、用具(玩教具、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科学保教,努力提升学前教育水平

(一)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的各项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建立完善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结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科学保教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保教改革交流活动。推广学前教育优秀的教研成果。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教研工作,重点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六、统筹协调,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二)完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县(区)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

(三)明确部门职责。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切实制定和实施全市学前教育校点布局规划。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制定巴中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省定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住建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将教育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对于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要严格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人社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综治部门要将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纳入综治工作范畴,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综治工作检查,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综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将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园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登记、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妇联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关爱行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残联要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四)加强督促检查。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当前,尤其要实施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规范办园等方面的督导检查,通过督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巴中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巴中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加快发展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特制定巴中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1年至2013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70所,其中新建36所、改扩建34所,新建园舍6.4万平方米,改造闲置校舍1.2万平方米,新征用地5.5万平方米,建设户外活动场2.8万平方米,购置教学设备及活动设施576万元,购置图书11.7万册,建设总投入1.6亿元。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建设公办幼儿园14所,其中新建9所、改扩建5所,新建园舍1.8万平方米,改造闲置校舍0.2万平方米,新征用地1.3万平方米,建设户外活动场0.8万平方米,购置教学设备及活动设施140万元,购置图书3.3万册,建设总投入0.43亿元。

2012年:建设公办幼儿园25所,其中新建13所、改扩建12所,新建园舍2.2万平方米,改造闲置校舍0.4万平方米,新征用地2.0万平方米,建设户外活动场0.9万平方米,购置教学设备及活动设施202万元,购置图书3.9万册,建设总投入0.54亿元。

2013年:建设公办幼儿园31所,其中新建14所、改扩建17所,新建园舍2.4万平方米,改造闲置校舍0.6万平方米,新征用地2.2万平方米,建设户外活动场1.1万平方米,购置教学设备及活动设施234万元,购置图书4.5万册,建设总投入0.62亿元。

二、资金筹措

学前教育实行“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的教育经费中要占到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所需资金以县(区)政府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补助。

创新投入体制,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通过多种形式投入学前教育,扩大办园规模效益。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多种优惠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师资配备

(一)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建设,多途径拓宽来源渠道。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富余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培训到幼儿园任教,基本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需求。

(二)合理配齐幼儿教师。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在国家、省新标准未出台前,目前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参照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按在园幼儿与幼儿教师生师比21∶1配置。幼儿园教师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聘用。

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70所的幼儿教师编制,按在园幼儿与幼儿教师生师比21∶1配置。现有幼儿园的师资缺额也要按照标准逐年配齐配足,以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培训。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一轮幼儿园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和园长、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全面提升幼儿园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四)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机制、岗位设置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对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依法落实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四、组织管理

(一)明确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学前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幼儿园举办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幼儿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为幼儿园创造安全环境,切实保障幼儿安全。

(三)督导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督导评估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项目,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管理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和基本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五)提高质量。树立以幼儿健康成长为根本的理念,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帮扶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实施城乡“区对区、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健全教研网络,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发挥专业引领指导作用,定期开展学前教育保教经验交流,积极推广学前教育优秀教研成果。

附表:巴中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公办幼儿园目标任务表

附表

巴中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公办幼儿园目标任务表

单位:所

县区合计2011年2012年2013年备注

计新建改扩建计新建改扩建计新建改扩建计新建改扩建

全市合计7036341495251312311417

巴州区30161475211651257

南江县2111111不含试点项目学校13所

通江县19910321734945

平昌县19109422633954不含试点项目学校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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