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府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总体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民生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深化廉政建设,加强作风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和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协助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市长出访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组织发展经济,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定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健全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邀请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邀请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讨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大议题向市长报告。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市长碰头会议

(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本月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市政府下月重点工作。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事项。

(三)市长碰头会议为市政府日常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召开,如遇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请市长同意后,提前或延时召开。

第三十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召开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七章规范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三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可由分管副市长报经市长同意后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市政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用印,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核稿后用印。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类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用印,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用印。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八章严格政务活动

第四十条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区)、部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不搞接送,不召开汇报会,不接受宴请。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并承担1个以上调研课题,形成专项调研报告。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领导不得参加与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出国(境)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国(境)考察后需形成考察报告。

第九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五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推行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印发的各类文件,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七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管。

第四十九条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五十条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增进工作绩效

第五十一条积极在市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将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引入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客观反映县(区)人民政府实绩。

第五十三条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五十四条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加强政务督查

第五十五条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六条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第五十七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重要建议和提案。

第五十八条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分管领域信访个案,每季度研究部署一次分管领域群众信访工作,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章深化廉政建设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严明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严格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的“九项规定”。

第七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对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巴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期间,如遇分工负责或分管领域内工作有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办理或向市长报告安排其他领导办理。

第七十六条节假日及汛期,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轮流值班,处理紧急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市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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