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巴府发〔2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库在政府统计调查和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基础作用,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该《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宣传贯彻。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编制预算、规范税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构架国家宏观数据库、电子政务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突出重点,明确职责任务

(一)工作重点

1.健全完善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构建以统计、工商、民政、质监、编办、地税、国税等共建部门互换机制,密切名录库共建部门关系,高效互换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共享名录库建设成果;构建以基本单位为重点,以名录为核心,以网络和数据库为实现方式的网络管理机制;构建以社区、行政村维护为主、乡镇(街道)维护为辅的名录清查、核查、更新机制。

2.推进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向基层延伸。积极开展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2013年8月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及所有建制镇的社区和有条件的村成功访问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数据处理平台并实现日常维护更新,全面实现乡镇(街道)与省名录库的并库工作。

3.抓好“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各地要准确把握审核确认新要求,组织经信、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等部门,坚持“先入库,后报数,要入库,走程序”的原则,严格流程,规范做好“三上”企业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服务业和文化产业调查单位库;抓好“一套表”调查单位日常管理。

4.加强单位名录库资料开发应用。各地要努力提高名录库应用工作水平,大力开展名录库数据深度分析研究,积极为各级党政决策、社会公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二)职责任务

各级统计、编制、发展改革、经信、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是名录库建设管理的共建部门。统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名录信息发布及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资料;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经费方面的事项。加强“三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强化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经信部门对工业企业,商务部门对商贸服务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统计监管、前置审批和基础保障。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行业及其他行政登记资料。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表式、内容和要求,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部门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同级政府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和各县(区)要有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统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二)落实保障。各地要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对名录库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名录库数据质量。

(三)强化督查。市统计局、市政府目督办要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督查督办,强化对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库在政府统计调查和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基本单位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基本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名录库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同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名录库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名录库工作正常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录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七条全省进行统一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实行名录库资源共享。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名录库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名录库管理工作,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协管,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原则进行分工,各负其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三)审核、整理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基本单位资料;

(四)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五)建立名录库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

(六)对部门名录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部门名录库管理制度;

(三)按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行政登记的基本单位资料;

(四)加强部门名录库基础建设,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名录库。

第三章名录库资料来源与提供

第十三条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和基本单位调查。

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资料中取得;非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取得。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以下行政登记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资料;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统计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

(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资料;

(四)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资料;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及其他行政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普查资料和基本单位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第四章名录库资料整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从普查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从部门行政登记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登记部门整理;从基本单位调查中取得的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

第十七条整理后的基本单位资料,需要纳入统计调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有关部门负责企业入库申报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及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名录库使用与保密

第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社会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名录库,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进行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向部门反馈对应的名录库资料,供部门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库综合资料,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个人对名录库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查询;需要对名录库资料进行再加工的,可以通过有偿方式委托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三条部门不得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名录库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某个基本单位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名录库资料,或将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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